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1995年4月23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首次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首次納入了法律的保護范疇。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訂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三條中明確地增加了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規(guī)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國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申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細則。
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訂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
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
?。?、證明商標的定義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2、證明商標的特征
?。?)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注冊的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4)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程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之后,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注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tǒng)一的管理規(guī)則并將之公諸于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jiān)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法人;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原產地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的關系
地理標志
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xié)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jié)規(guī)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TRIPS協(xié)議對“地理標志”作了定義: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qū)或該地區(qū)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qū)劃名稱和地區(qū)、地域名稱?! 〉乩順俗R的基本特征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xié)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于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