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州”馳名商標的前世今生
作為山西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的帶頭人,站在辦公區(qū),望著清冽流過的漳河水,石耀武向記者講述了“沁州”馳名商標的前世今生。
在歷史上,沁州黃小米因是宮廷貢米而出名,但只產于山西省沁縣次村鄉(xiāng)檀山村獨特的土壤氣候環(huán)境下,產量很低。為了使沁州黃小米產業(yè)化、商品化,沁縣人民政府于1989年成立了沁縣沁州黃谷子開發(fā)服務部,該服務部的科研人員對于該谷子的生物學特征和生長環(huán)境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實驗,經過精心的科研攻關,于1990年該服務部的《沁州黃谷子開發(fā)研究》項目通過專家鑒定,獲得科研成果。該項科研成果打破了傳統的“沁州黃”“不能下山、不能高產、不能施肥”的三不禁區(qū),從此沁州黃走向了產業(yè)化的道路。
為了在商品化的過程中保護自己的品牌,沁縣沁州黃谷子開發(fā)服務部于1992年在第30類小米商品上注冊了“沁州”商標,并在產品包裝上標注沁州?誖黃小米。隨著長期的使用和宣傳,“沁州”牌黃小米被相關消費者認同,其系列產品在全國市場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2001年,經過沁縣體改委批準,由原沁縣沁州黃谷子開發(fā)服務部的全體職工組成新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設立了山西省沁縣沁州黃小米有限責任公司,即今天的山西省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原服務部所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科研成果權和“沁州”注冊商標專用權歸新公司所有。
由于不斷的推廣和宣傳,“沁州”商標自1997年以來,連續(xù)四屆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山西省著名商標,2006年6月,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你來我往的“米權”之爭
一方認為“沁州黃”是小米的通用名稱,一方認為其使用侵犯了自己“沁州”商標專用權,數年來,沁縣米企之間權利之爭你來我往。
石耀武告訴記者:在20世紀末的前后,沁縣有一批小米加工、銷售企業(yè)相繼設立,這些企業(yè)在產品包裝上大比例使用“沁州黃”、“沁州黃小米”字樣。這些企業(yè)以“沁州黃”是通用名稱為由,主張其行為不構成侵權。從2006年3月至今以來,屢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此,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陷入了長期的訴訟泥潭之中。
據介紹,關于“沁州黃”是否構成小米商品通用名稱這一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曾于1994年在商標異字第393號《關于“沁州”商標異議的裁定》裁定中認定:“沁州黃”未成為小米產品的通用名稱。
同樣的認定亦出現于司法判決中。2005年,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在小米產品上標注“沁州黃”字樣,經舉報后,山西省長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扣留了其部分產品。為此,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以長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被告,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作出的判決認為: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以地名、商品通用名稱為由使用“沁州黃”字樣的理由不能成立;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行為在客觀效果上足以使消費者對該產品的真實來源、質量水平等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了對“沁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判決后,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中維持了一審判決。
如是判決并未抑制“沁州”與“沁州黃”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2008年,山西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向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等企業(yè)侵犯其“沁州”商標專用權。為此,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請示,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關于沁縣田園香土特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十企業(yè)在小米商品上使用“沁州黃”、“沁州皇”是否構成侵權的請示》的批復。而后,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針對此批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起行政復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8年9月作出工商復字20088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該決定書認為:第一,從目前的相關材料看,沁州黃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不是小米品種的通用名稱;第二,“沁州”商標是山西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申請人在其經銷的小米商品包裝上使用“沁州黃”、“沁州皇”、“沁州黃珍品”、“沁州黃小米”等字樣,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構成了對“沁州”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因而決定維持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批復。
因不服復議決定,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被告,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訴訟現在被法院中止審理。原因是2008年11月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以山西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
“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權”之訴
2009年11月,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該判決認為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在其小米商品包裝上使用“沁州黃”、“沁州黃珍品”、“沁州黃鼻祖”等字樣的行為,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其行為侵犯了“沁州”商標專用權。隨后,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已進行了開庭審理。
法庭之上,“沁州黃”是否是通用名稱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所在。此前的一審判決認為,根據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長行初字第012號行政判決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晉行終字第92號行政判決書、2008年5月22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關于沁縣田園香土特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十企業(yè)在小米商品上使用“沁州黃”、“沁州皇”名稱是否構成侵權的請示》的批復、2008年9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出的工商復字【2008】8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及通用名稱的概念及通用名稱應具有的廣泛性和規(guī)范性的特點,予以證實“沁州黃”不屬于通用名稱。
對此,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認為“沁州黃”從來不是任何企業(yè)最初使用,也不是任何企業(yè)在注冊商標或者經營該產品后獨創(chuàng)的名稱。并舉證GB19503-2004《原產地域產品沁州黃小米》,以證明沁州黃小米從法律上明確為通用名稱。還舉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分別于2002年和2005年作出的ZC1957132BH1號、ZC3828902BH1號兩份《商標駁回通知書》,證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兩次明確“沁州黃”是谷物品種的通用名稱。
然而,沁州黃公司對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說法并不認同。因為第一,檀山皇基地公司洽洽擁有一件“沁州黃”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即為第31類谷物,該商標的注冊可以說明商標局認為“沁州黃”不是谷物品種的通用名稱;第二,“沁州黃”不是通用名稱,已被工商行政機關,特別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各級人民法院多次認定;第三,傳統的“沁州黃”只是沁縣的祖先留給沁縣人的一筆文化遺產,只是為數極少的產品,并未成為商品。他人不得以歷史上有沁州黃的稱謂而侵犯其繼承所得的商標專用權及科研成果權。
石耀武告訴記者,如今在山西、北京、山東、河南等地,到處都可以看到不同廠家生產的沁州黃小米,其中有沁縣產的,也有山西省其它地區(qū)產的,更有許多是山西省以外的企業(yè)生產的。從1989年至今,為沁州黃小米的發(fā)展而投入大量精力財力的人們該如何收獲他們的果實?承載著這一答案的山西高院的終審判決因此而備受期待。中國知識產權報將關注該案件的進展。